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之关系。海川物流(客服020-37380544)在物流、货运、回程车配货、行李托运、轿车运输等领域可提供专业的服务。100多个城市拥有物流节点。提供打包托运、包装运输一条龙服务!物流公司每年数以亿计的物流运输趟次,蕴藏着巨大的保险市场,但目前的货运险市场却成了一块难啃骨头。“公司不做货运责任险已经很久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业务二部经理说。据了解,由于货运险先天“畸形”,利润几乎为负数,人保广州分公司今年以来,没有再向广州货运公司拓展货运险市场。而作为外资公司的美亚保险,今年以来,也不再向货运公司拓展货运险业务,而是瞄准大企业做年单销售。
“投保容易理赔难”,但对于货运险来说即便是想投保亦不容易。11月4日,记者前往广州市最繁忙的货场天河区石牌西路光华货物承运中心采访发现,广州货运公司所谓的“保险”均没有保单,只有内部保价。
“要单独开保单?没有这回事!”广州物流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散货运输,只有内部保价,按照保额的0.3%来投保。记者将场内各家广州货运公司均进行了询问,工作人员几乎全部不约而同地表示,只提供内部保价,不提供由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广州物流公司某营业部经理告诉记者,如果要单独开保单也可以,但须保额在10万元以上。按照保额0.3%的比例算,每单至少300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一位业务经理介绍,货运公司或者物流公司所称的“保价”与“保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保价是由货运公司或者物流公司内部设置的一种提供给货主的损失保障,只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保险则是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意外损失保障服务。
据了解,目前国内货运行业通常购买的是货运综合险,该险种由货运公司和保险公司签下一年期的保险合同,再由货运公司代售给货主。每次货主托运货物时,就委托货运公司购买保险,货运公司再将当次的托运信息传到保险公司,以获得该次货运综合险的保单,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填的是货运公司而不是货主。而且,通常货主并没有拿到保单,只是在货运合同上注明是否购买保险而已。
货主拿不到保单,根本原因是货运险的先天“畸形”。作为“水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路货运险来源于国外成熟险种,但到了国内就“走形”了。因为小额单次的保险销售成本过高,而且核保理赔的成本也远远大于保费收益,因此,国内最早推出这个险种时,保险公司为图手续方便,设计出通过承运人代收“货运险”保费的思路。对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损,除大型赔付外,也只能通过附加条款予以免责。而其它跟进的保险公司,也沿用其规则,这样就出现了一个不分投保主体,又缺失承运人责任制约的奇怪险种。也就是说,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保险协议中,保险公司的本意是给货主提供保险,但实际上保单受益人所填的对象是货运公司而不是货主。
如此一来,货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却还要在损失较为严重时(金额达到十万元及以上时)被追究责任。实际上,货主、承运人、保险公司之间构成一种扯不清的关系。
“尽管保单上投保人是货运公司,目前这种货运综合险对于货运公司其实并不能起到真正的保险作用,如果出了大的事故,还是要追究责任。”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保险业务员私下透露,许多货运公司出了事,还是免不了面临起诉的命运。
于是,货运公司也会害怕保险。位于某货场的广州货运公司便吃过保险公司追偿之苦。该公司2008年在一次运输中出现货物大批损坏,在买了货运险情况下,保险公司便直接赔偿给货主,然后追究该公司的责任。
这种畸形的险种设计,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对货运公司“既爱又恨”,而货运公司则不愿意给货主开保单,货主有货不敢轻易托运的怪现状。
实际上,国内针对货主的货运险和承运人的责任险往往混淆在一起。
美亚保险公司以前曾试着推出货运责任险,但是亏损严重,现在也不做了,“要做也做那种龙头物流企业”。“我们现在如果与货运公司合作会很谨慎,因为规模不够的货运公司,很难避免串通骗保的行为。”他们目前对货运公司的道德风险防范较严,不轻易签订一年期的代理保险合同。“我们会设置较高的门槛,只与规模较大,内部管理比较规范的物流公司签约。”
设置门槛是因为以往的教训——许多中小货运公司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它们可能就是一个老板找几个司机几部车,就开业了,“一旦出故事,溜得比兔子还快”。而且,不少货运公司一旦签年单,常常在出保单时进行倒签单,或者虚构当次相关货运信息,造成保险公司的货运综合险赔付率过高,大量亏损。“到目前为止,我们公司尚能维持盈亏平衡。”据了解,国内多数保险公司历年的业绩数据中,货运险频频出现亏损。他们在与货运公司签订一年期保险合同的之前,需要审核货运公司的相关资料,但很多货运公司虚构经营数据和相关资质证书,造成保险公司无法真实了解货运公司的风险程度。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这种责任险根本无法推行。
保险公司只能在签约之前一次性地审核承运公司的资质和信誉,审核的结果将决定这一“年签保单”的盈亏与否,正是基于如此重大的利益博弈,保险公司为了最大程度盈利,无疑只能青睐资质好的大货运公司。
案例回放-高速路遭盗抢保险公司立即起诉物流公司,物流公司负全责?
昨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执行局第13审判庭开庭审理一宗经济案件在深圳物流界引起高度关注,因为这宗案件的判决走向影响着一批物流企业、货运企业日后的生存,案件的判决将影响深圳物流界正在遭遇的高速公路系列盗抢案的处理。
114台显示器被盗
由某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的诉状显示,去年4月17日,深圳某计算机公司曾委托深圳鑫某物流公司承运一批品牌电脑显示器,由于该计算机公司曾一次性花费31万元购买了30亿元货值的保额,故保险公司视为该计算机公司对该批次货物进行了投保。
次日,该批次货物由该物流公司司机杨某驾驶大型平板车承运,18日晨,杨某将车开至粤赣高速和平服务区时,发现车厢雨布被人划开,车上很多显示器被人盗走。司机在服务区当即向当地110报警,后经三方清点后确认被盗显示器共114台,货值超过17万元。
案件发生后,保险公司随即向该计算机公司支付了17万元左右赔款,然后立即对深圳鑫某物流公司提起诉讼,以该公司未能保证货物安全为由提出17万元左右的索赔,该物流公司由此成为盗抢案中的全权“埋单方”。
起诉物流企业还是小偷
昨天,该案在深圳南山法院开庭审理。物流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赔偿成为庭审焦点。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物流公司应当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被盗货物原价,赔偿17万元人民币。
而被告物流公司则抗辩称,保险法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的损害行为造成了保险事故的,应该追究第三者的过错责任。自己并不是过错方,没有实施“损害行为”,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司机、承运人,也包括高速公路的小偷和高速公路经营者。
如果承运方确有主观过失,那自然是全额赔付给保险公司,但现在问题是,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盗,司机在这个过程中并无主观过失,保险公司应将过失指向小偷,甚至可以指向高速公路经营者,现在将所有过失推向承运方,而停止追究真正的过失方责任,这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当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没有当庭宣判。
律师:过失方是施盗者
深圳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志斌昨日就此分析,粤赣高速公路系列被盗案中如果依据现有证据,过失方应是施盗者。按正常程序,在遇盗抢后,保险公司自然是先行向货主支付被盗抢货款,下一步的追索应该分两步:如果承运人无法证明自己免责,如撞车、失火等;盗抢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应该追究肇事方也就是小偷的刑事责任,即等到破案后由保险公司对小偷提起诉讼。
应对:
加强高速路防控
李先生昨日告诉记者,公司并不想回避索赔,但他们也不想为小偷埋单。但保险公司代表从另一个角度讲,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如果不能有效索赔,保险公司也赔不起。试想,一票货物的保费少的只有100多元的保费,被盗抢后的损失有时竟超过300万元。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找到下家索赔,保险公司的经营一样可能会产生困难。
记者在多日的采访过程中询问物流企业碰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置,不少物流企业甚至表示如果生存不了了,那就只能走破产或者将原公司关门另起炉灶。
对此,彭志斌律师指出,问题还在于能否有效追查真正过失方,而追查的关键则在于能否有效破案,无论是抓到小偷还是司机本人监守自盗都能形成有效追诉,如果只将目标全部指向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是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的。如果有效加强高速公路防控,这种危害到社会多个层面的盗抢事件也将会大大减少,物流企业和保险公司自然也不至于经常面临这种尴尬。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之关系。海川物流(客服020-37380544)在物流、货运、回程车配货、行李托运、轿车运输等领域可提供专业的服务。100多个城市拥有物流节点。提供打包托运、包装运输一条龙服务!